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