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