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中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