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利用、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不包括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和临时性民用建筑,但鼓励采用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