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用水量较大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鼓励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