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九条有效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用水量较大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鼓励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