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七条有效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