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工作:(一)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标准制定;(二)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三)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五)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