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使用列入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目录中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重大科研项目、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