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向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由价格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