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三峡库区移民子女、城镇低保人员子女、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福利机构抚养的适龄孤儿、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按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政府资助学费,补助生活费和住宿费。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标准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三峡库区移民进行免费职业培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