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财政、税务、价格行政部门及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职业教育经费,不得违反规定向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收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