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财政、税务、价格行政部门及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职业教育经费,不得违反规定向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收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