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于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当保证职业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城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配套费、财政性扶贫开发、库区移民培训等经费中足额提取职业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