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教学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培训计划推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委托培养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不得减少课时、删减教学内容。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职业学校应当配合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