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培训计划推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委托培养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不得减少课时、删减教学内容。

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

职业学校应当配合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