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教学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分互认;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相互转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