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第二十条已废止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经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