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教育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