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高等职业学校、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教学分支机构,应当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中重点技工学校设立教学分支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市外职业教育学校在本市设立教学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相关的审批部门批准。

初等、其他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设立教学分支机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