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教师工作。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财政、规划、建设、公安、文化、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教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