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学校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