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效假借公益性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名义募捐或未经批准募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