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深圳经济特区捐建较大型公益项目的,捐赠人要求命名纪念的,应当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批准;要求塑像纪念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国家法律、法规对捐建公益项目的命名或塑像纪念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捐赠待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