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深圳经济特区捐建较大型公益项目的,捐赠人要求命名纪念的,应当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批准;要求塑像纪念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国家法律、法规对捐建公益项目的命名或塑像纪念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捐赠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