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