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