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登记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书面告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许可信息或者食品摊贩登记信息的;

(三)疏于监管或者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移送、举报、投诉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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