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和登记信息、检查检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并实时更新。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