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项的规定;

(二)配备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或者棚、车、台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四)在醒目位置摆放或者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有效健康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