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食品摊贩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