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小餐饮第十七条已修改设立小餐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四)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