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设立小餐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