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批发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以及批发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