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推行血液成份输血,血液成份输血的比例应当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成份血品种,由血站负责制备和供给。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