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章 采血第二十条有效血站在业务活动中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进行财政专户储存,纳人预算管理。血站工作所需的经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所报销的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血站的采血车、急救送血车免交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