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血站在业务活动中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进行财政专户储存,纳人预算管理。血站工作所需的经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所报销的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血站的采血车、急救送血车免交养路费、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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