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环城林带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在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旅游开发利用。进行旅游开发利用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