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介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务工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