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捐赠,或者资助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人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捐赠人向义务教育捐赠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学校建设项目可以依照本省有关规定留名纪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