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捐赠,或者资助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人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捐赠人向义务教育捐赠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学校建设项目可以依照本省有关规定留名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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