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保证在校学生人均义务教育费用、人均公用经费和教职工工资逐步增长。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