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七条有效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防洪等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按照建设标准、办学标准进行建设,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修缮加固或者迁建避险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新建居住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学校建设项目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