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防洪等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按照建设标准、办学标准进行建设,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修缮加固或者迁建避险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新建居住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学校建设项目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