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产生固体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对暂时不能利用的一般废渣,要按指定地点堆放。有毒有害的废渣,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要设置有防尘、防渗、防风措施的专用场地分类堆放。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