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产生固体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对暂时不能利用的一般废渣,要按指定地点堆放。有毒有害的废渣,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要设置有防尘、防渗、防风措施的专用场地分类堆放。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