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