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烟尘和粉尘的单位,要采取除尘、净化、回收等措施。排放装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的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封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