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