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县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辖区内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县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三)根据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审批或参与审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对已竣工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四)负责本辖区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调查,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五)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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