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县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自治县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