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户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养殖存栏达到生猪3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50只以上、鸡1000只以上、鸭300只以上、鹅200只以上,且未达到辽宁省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养殖业户以及相当规模的特种养殖业户。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