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