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在云冈石窟保护维修或科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取得突出成绩的;(二)在云冈石窟保护、管理、安全消防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三)长期从事云冈石窟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四)积极推进《云冈石窟规划》实施,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五)为治理云冈石窟环境污染取得明显成绩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