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云冈石窟保护维修或科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云冈石窟保护、管理、安全消防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长期从事云冈石窟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推进《云冈石窟规划》实施,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五)为治理云冈石窟环境污染取得明显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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