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云冈石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云冈石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云冈石窟文物保护和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根据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对云冈石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煤炭、地质矿产、林业、公安、工商、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云冈石窟所在地区、镇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云冈石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